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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的规制问题研究

来源:新金融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9

早在2006 年初我国开始实施的《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本法的原则规定。从此,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空间正式打开。紧接着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建设金融衍生品期货交易所,当下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了一种新的金融衍生证券叫权证,在股权的改造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上种种都让我们对金融衍生工具产生了很大的兴趣,也加快了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的规制方面的研究。

1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规制现状

1.1 市场的建立问题

历来的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外交易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合约设计问题。场内交易主要看在什么市场交易。金融衍生品进入哪个交易所并不是从单方面来决定的,我国的交易所主要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交易中心,目前的行情告诉我们建立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是整个形式的趋势,一来便于管理,二来也方便了法律规则的统一。

1.2 市场的进入问题

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中期货的交易占主要成分,主要是机构投资和个人投资,还有国外的一些投资者,当然,在他们进入市场中我们会设置条件限制,但是依然还有众多追捧者,盲目地进入市场不是一件好的事情,进入市场之前需要有良好的交易能力和自律能力,如果早不到这两点很容易众多问题。

1.3 对金融衍生市场的法律框架设计

首先,金融衍生需要制定交易合同制度,制作合同制度的时候注意区分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制度。其次,再制定金融衍生市场的主体制度,主体制度包括的方面有监管机构、组织机构、交易所机构、结算所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等。再次,金融衍生市场 需要行为制度,行为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交易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最后,金融衍生市场需要制定市场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市场的缓慢发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之间的界定也逐渐模糊起来,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生重大的变革,由之前的分业务监管转变成混业务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监管机制,必要的时候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制,逐渐转变成功能性监管体制。

2 建立我国金融衍生交易规制的建议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针对金融衍生的交易主要作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加强对交易的这个流程的审查和登记,防止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隐瞒欺骗等行为,并且制定规章制度,使得市场有章可循;维护市场的秩序,防止交易过程中出现垄断、欺瞒、诈骗等行为,并建立公开的信息制度;宏观调控市场存在的各种风险,防止价格的膨胀和异常等情况,严格审核各种交易的合约,并督促金融管理风险制度的建立,并配有相关的风险评估标准。

我国的金融工具衍生交易立法尚且需要进一步加强,可以参照世界各国对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规章制度,这样可以尽快地形成一套属于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制度和管理制度。

3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规制

我国在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方面目前还只是初级阶段,仅仅依靠自律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在接下来的时间段内我们不但要加强对这方面的法律监管,任然不能放松市场本身的自律监管,通过自律监管和法律监管相结合的手段,加强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制建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稳定金融市场衍生需要加速推进相关法律的体系建设,制定统一的《金融市场衍生品监管法》保证整个市场的稳定与统一;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体制,金融机构协会为辅的监管,此外,还要依靠其他组织机构协助监管,以及人民群众舆论监督的整体格局;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各国政府相互协作,是加强整个金融体系壮大的重要方式,也是必然的选择。统一监管模式是完善金融衍生市场的主要途径,也是将来整个市场趋势的发展方向;完善整个金融衍生市场的监察预警体系,金融衍生交易的审核和设立标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不合格金融机构的进入,此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也需要加大力度审核,确保市场的专业性。对相关的交易机构资本来源进行审核,确保合法合理性。还要区分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业务范围,防止出现混乱,定期做好相关业务的监察监管。最后就是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制定相应的保险风险体系,以及风险的评估等等,这些都是当下需要抓紧去实现的,学会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为我国当下的金融环境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