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上半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此外,鉴于上述修订,相应的列报和披露要求也随之发生变化。 上述四项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时间如下: 1.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 2.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 3.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 4.鼓励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提前施行。 我们将通过若干期《谨信计要》对新发布的各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进行解读。本期《谨信计要》主要讨论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关系评估等相关问题。 一、套期工具 01 以非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 本次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以下简称新CAS24)相比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现行CAS24),对套期工具的范围进行了扩充。套期保值活动中,企业通常使用的是衍生工具(比如期货、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等),但是实务中存在采用非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套期保值活动的套期工具的情形。只要该种非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能够对冲被套期风险,就可以用来作为套期工具。在现行CAS24中,仅仅允许在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将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新CAS24将指定非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套期工具的情形扩充至对除外汇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在对除外汇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进行套期时,企业可以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和现行CAS24一致,可以指定为套期工具的非衍生工具不仅仅局限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该非衍生工具可以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按照新CAS22第十八条的规定分类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上述三类金融工具的共同特点是,其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都是计入当期损益的。因而按照新CAS22第十九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是不可以作为外汇风险的套期工具的,因该类金融资产的汇率变动影响是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如果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将改变该类金融资产汇兑损益的计量模式。 此外,在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时,企业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中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而对其他风险进行套期时,只能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整体指定为套期工具。外汇风险成分,其实就是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计算的汇兑损益部分。 02 套期工具的分拆 套期工具原则上是应当按其整体或一定比例进行指定的,不允许将其分拆,新CAS24和现行CAS24对此没有区别。例如,企业有一项浮动利率的3年期债券,为规避利率浮动造成的未来现金流量波动风险,企业签订了一项5年期的利率互换合约,将浮动利率转换成固定利率,但是企业不能因为时间上的不匹配,而将该5年期利率互换合约的前3年指定为套期工具。 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将套期工具进行分拆指定。现行CAS24允许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拆,仅就期权内在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以及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仅就远期合同即期价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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