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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谈新金融与旧金融之争:理解监管规则

来源:新金融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02

原标题:业内专家谈新金融与旧金融之争:理解监管规则,创新者的常识

来源:李林鸾/“中国银行保险报”微信公众号

“中国银行保险报”微信公众号11月1日消息,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怎样把握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近期,市场上对于新金融与旧金融、创新与监管、现行监管规则等方面展开了一些争论。如何评价巴塞尔协议,怎样正确认识我国金融体系建设情况,如何理解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等问题,《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巴塞尔协议是与时俱进的

在采访中,多位专家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一致表示,巴塞尔协议是全球银行监管最核心的体系,是在总结历史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针对银行或者针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完整的风险监管体系。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介绍,巴塞尔协议认为银行业天然存在风险,为了更好地管控风险,尤其是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就必须在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和其自有资本之间建立起一个适配关系,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的核心来源。后来整个巴塞尔体系的演进,也是围绕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核心,根据实践的变化再不断完善。

“现在全球主要经济体的银行基本上都采纳了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准则,由此也使得巴塞尔委员会这一套监管指标保持了各国监管体系在总体上的一致性与可比性,便于进行国际横向比较,也有利于不同国家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可以说,从我国银行业致力于国际化的角度来看,巴塞尔协议是银行业仍然必须认同、遵守的一项基本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金融实践的不断变化,根据不同时间的演变,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规则也在不断地修订和扩展,所以有了巴塞尔协议II,将金融市场拉入到了风险监管体系当中,而巴塞尔协议III则关注影子银行等问题。“整体来看,巴塞尔协议是围绕一个核心理念在不断演进,监管也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演进,所以我们不能说它是‘老年人’,是一成不变的。”曾刚说。

鲁政委也持相同观点,“可以看出,一版接一版的更新,反映了巴塞尔协议与时俱进的特征,走到今天这一步,是源于巴塞尔委员会每次都会根据全球银行业的新变化、风险的新特征对相关监管的原则、范围、指标做出新的调整。”

另外,在巴塞尔协议III的制定中,中国已经有了深度地参与。鲁政委表示,中国的参与使得一些在第一版、第二版巴塞尔协议中更多反映发达经济体银行的指标,在第三版中已经能比较充分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体系的特征。

实际上,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应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中国从2004年开始引入巴塞尔协议,于2007年开始采纳巴塞尔协议II,到了2010年之后开始转向巴塞尔协议III,落地过程中一方面与国际接轨,把国际一些最新的监管理念和做法引入到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中来;另一方面,也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一些差异化安排,比如风险权重设置、具体实施时间等方面。

“巴塞尔监管框架落地后,中国银行体系稳健性显著提高了,整个经营状况也在不断好转,宏观经济波动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有效抑制,一个特别明显的变化就是银行应对风险的韧性显著提高了。”曾刚说,“从微观层面看,对银行机构本身也带来很多的变化,因为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实际上逼着银行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实施则让银行更加节约,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理念,由开展资本消耗比较大的业务转向更集约化的发展方式。这让整个银行业都转向了一种资本集约化的、高效率的经营方式,而不是只看规模扩张。”

也是因为实施了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看来,这也保证了银行业能成为我国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的最基础的力量,还会进一步保障银行业未来在服务实体经济、参与国际大循环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