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
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能够发挥风险隔离功能,保障新市民在消费过程中预付资金的安全。由于《信托法》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商户的自有财产,在受托人名下进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根据消费者签订的信托合同要求,在消费时向商户支付消费资金。如果商户发生经营异常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剩余资金。这种模式既保持了消费者预付消费资金、锁定消费权益的功能,又可以防范商户挪用消费资金、隔离商户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的风险。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在教育培训领域已开展了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新市民是我国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信托公司积极落实《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服务新市民金融需求方面进行了多种探索,特别是在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方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优势,切实保障新市民的合法权益。
一是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可以结合消费权益信托业务的功能优势,丰富新市民消费体验,降低新市民消费成本,帮助新市民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信托公司可以帮助新市民消费者筛选更为可靠、优质的商品或服务,同时通过集采、团购等方式帮助新市民等消费者获取更高的折扣或优惠,还可以基于新市民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商品或服务,不断改善对新市民消费者的消费供给。
发挥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的综合服务功能,扩大新市民消费的幸福感
在传统的教育培训等预付类消费过程中,商户将会汇集大量预付资金,除了经营支出之外,闲置资金需要进行投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但是,闲置资金保值增值的收益往往归为商户所有;并且一旦出现投资损失,可能会导致商户无法提供约定的商品和服务,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包括新市民在内的消费者在进行预付类消费活动时,难以获得资金收益,并可能承担投资损失带来的风险。
发挥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的监督管理功能,维护新市民合法消费权益
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通过引入信托机制,除助力新市民保障在预付类消费中的资金安全、消费安全和保值增值之外,还可将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与其他信托业务相结合,通过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不断提高对新市民的服务广度和深度,扩大新市民消费中的幸福感。
在持续融入城市生活的过程中,新市民面对商户提供的教育培训、提货卡券等预付类消费,如果得到的服务与事先约定不一致、商品质量未达要求等问题,将会产生维权、退款等需求。一旦出现这些问题,新市民在消费纠纷的解决中总体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身合理合法的消费权益。
本文源自金融界
发挥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保障新市民预付资金安全
二是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可以结合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投融资功能,更好地满足新市民的安居需求。在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物业费管理等方面,信托公司除了做好预付资金的管理之外,还可以为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更新等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既拓展了信托公司的业务空间,又为新市民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支持。
发挥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的保值增值功能,提升新市民消费的获得感
新市民进入城市生活之后,对于居住、交通、文娱等领域的消费需求较为突出。随着消费领域各种新业态、新模式的涌现,预付资金、锁定权益、附加促销的消费方式得到了进一步推广,特别是在长租公寓、共享经济、网络充值等新市民关注较多的领域广泛应用。但是,预付资金进入商户收款账户后,成为了商户的自有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资金挪用、商户倒闭等风险,从而对包括新市民在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通过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可以构建对商户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商户的透明度,保障新市民获得约定的消费权益。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商户、信托公司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均已明确,一旦商户未按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托公司可以拒绝向商户划付消费资金;对于已经划付的消费资金,信托公司可以集中代表广大新市民消费者,向商户进行追偿;甚至可就商户的侵权行为,协助新市民消费者寻求法律帮助。目前,已开展的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实践,在提高商户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已体现出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