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
因重大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所以该业务局限在“政策性”范围。是否也可以考虑在商业性领域为科技初创企业提供资本金贷款呢?笔者认为值得一试。这当然还是要利用沙盒监管机制。
第二,监管机构根据商业银行申请,批准特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这项业务。商业银行总行应内设专业机构专营此类贷款。这项业务不仅是模式创新,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而言是全新的挑战,面临非常大的风险,所以在一定时期内不宜全面铺开。可以考虑大型银行、部分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开办这项业务。办理这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也不能所有机构开办此业务,最初可以由监管机构限定开办此业务的分支机构数量。办理业务的分支机构须设立专营部门和团队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设定合理的“科创贷”经营规模。如果以极端情况考虑,这部分贷款即使百分之百损失,银行的风险也在可控范围,可以考虑在全行贷款总额的1%;如果再激进一些,可以考虑全行总资产的1%。
第三,银行须制定对部门和业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对资产质量单独考核。对外信息发布时该项资产质量作为单独项目发布。贷款利息按一般利息收入入账。
所谓发挥政府作用,不是政府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而是指政府发挥自身功能,引导市场,激发企业家的冒险精神和创新精神,吸引市场将资源有效配置到科创项目上。
一是开发“科创贷”新产品。对科技初创企业首先需要有一套特定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包括规模、行业、所处阶段等,目的是促进技术产业化。在有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银行可以给予初创企业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初创企业有极高的失败风险,因此,除了利息收益,应该允许银行收取一定的增值收益。这是创新的特殊信贷品种,银行需要有特别的制度安排。具体如下。
最近,国家安排专项额度给政策性银行为重大项目提供资本金贷款,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创新,当下对提升经济信心和市场预期有非常大的作用,对重大项目建设也有很大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王蕾
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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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积极认识各种政府补贴的作用。因为投资与回报不能直接对应体现,补贴的有效性往往被人诟病。其缺点是,补贴的范围相对比较宽泛,一般是对一个产业领域进行补贴,比如新能源汽车等,具体的技术目的性不强,会产生许多看得见的失败案例,给人感觉造成了大量浪费;由于补贴制度设计的漏洞,容易有道德风险。然而,各种补贴给人感觉造成大量浪费的缺点本身,正是创业投资的特点。相对宽泛的补贴范围,有利于鼓励相关行业不同技术路径的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最终产生有效的胜出者。新能源汽车如果没有前期补贴营造的“万马奔腾”态势,没有“泥沙俱下”各路技术路径的竞争,不会有今天的局面。
其次,要不断完善并不断创新补贴方式。以新能源汽车补贴为例,是直接补贴给生产企业还是补贴给购车者,效果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在行业发展初期,可能补贴给生产企业更直接,更有效,可以最大可能地引导社会资源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当行业进入一定成熟度,则补贴购车者有利于拉动市场,通过市场的力量加速企业科技投入,提高技术性能和降低成本,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
首先,严格限定可办理资本金贷款的机构,比如大型银行的部分机构、个别股份制银行的部分机构等(原则上不应是县级机构);其次,借款人除了缺少部分资本金外,其他作为企业的各项法律手续完备,且须有50%以上的真实自有资本金;再次,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如保证担保、抵押和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等;然后,政府科创引导基金为这类贷款提供担保;最后,允许银行就这类贷款收取超额利息,或在利息之外收取一定比例超额收益,这部分收益在一定时期内作为这类贷款的风险拨备,并免征增值税。(中新经纬APP)
最后,探索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运营的有效途径。政府引导基金还有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行政化监管与考核导致项目投向单一,往往投向相对成熟的项目,一些地方的政府引导基金一定程度上成了传统招商引资的手段等。因此,可考虑将政府引导基金明确分成两类,一类是现有的以招商引资、支持相对成熟项目为主的引导基金,一类是专门投资科技初创企业的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第二类引导基金完全进行市场化操作与管理,一是减少层级,提高专业度;二是按创业投资的规律制定对基金团队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三是坚持市场化运作,不对子基金日常运作进行过多干预,不要求子基金按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要求投资指定项目或企业;四是协调发行人、政府监管部门等建立符合风险投资规律的监管体系,并按规律进行监管、审计等;五是建立多形式应用,除投资外,可以提供担保、债权融资等。